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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規章依協會章程第22條規定而設立,美容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專責美容師技術檢定之有關事項。
第二章 美容檢定
第 二 條 本會美容師須具備本會會員資格,且須遵守協會章程之各項規定。並通過本會舉辦之技術檢定及格者。
第 三 條 美容師之資格分級如下:
(1)C級
(2)B級
(3)A級
(4)教士級
(5)教師級 (6) 師範級
第 四 條 美容師之資格取得需參加本會之分級檢定及格者、及競技會得獎或推荐者。
第三章 考試
第 五 條 美容師資格檢定考試,原則由本會舉辦之分級檢定考試。 第 六 條 美容師之考試資格如下:
(1)具備本會會員資格
(2)C級:年齡滿十八歲以上,本會各地區美容學校結業之學員,或於職場任職持有在職證明者。
(3)B級:取得C級證照一年以上,或競技得獎經推薦者。
(4)A級:取得B級證照後二年以上者。
(5)教士級:需年滿30歲以上,取得A級證照五年以上者。
(6)前述報考證照,本會及友會所發證照均可報考。
第 七 條 考試分為學科考試及實技考試二科目,年度考試內容及方式由美容委員會開會決議公告之。
第 八 條 參加技術檢定者應備報考申請書、身份證影印本一份、照片三張、報名費用等。
第 九 條 參加考試需自備模特兒犬,模特兒犬必須為一年以上之成犬,C級需一個月內未做修剪之模特兒犬,B級以上則需兩個月未做修剪之模特兒為條件。
C級 貴賓(pet clip) 。 B級 貴賓犬(pet clip)、雪納瑞、可卡、比熊等 (show clip)。 A級 貴賓犬、雪納瑞、可卡、比熊等(show clip)。
第 十 條 考試委員由本會指派,試場內除應試者、考試委員、會同人員外,其餘人員不得進入試場。
第四章 考試委員
第十一條 考試委員係由本會美容教師級以上人員中,經本會委員會推荐,由理事長委任。
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之職責如下:
(1)考試者嚴正審查、嚴正監督。
(2)考試用材之確認與分配回收。
第五章 推荐
第十三條 推荐資格:
(1)教師級 年滿四十歲,實際從事寵物美容實務十年以上,在地區立於指導地位者,經美容委員會推荐,而由理事長承認者。該項人員不得參加升等考試。
(2)師範級 年滿四十五歲,教師經驗五年以上,須具備會員資格,經美容委員會推荐,而取得理事會承認者。
第六章 競技
第十四條 C級.B級.A級 各組選出三名 :
最優秀技術獎一名 優秀技術獎一名 技術獎一名 各頒發精美獎牌及獎品
第七章 考試證照費用等
第十五條 各級檢定考試報名費用為新台幣1500元整。 第十六條 各級美容師證照費如下: (1)C級 3000元。 (2)B級 6000元。 (3)A級 9000元。 (4)教師士級 12000元。 (5)教師級 15000元。 (6)師範級20000元 證照經檢定考試及格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,以棄權論。 第十七條 證照換發、更新,需繳交手續費1000元整。教師級、師範級免收換發證照費。換發內容如遺失、破損、過期?/span>等。
第八章 義務研修
第十八條 本會美容師應長年保有會員資格,及參加本會舉辦之講習會,至少每年一次以上。
第九章 資格喪失
第十九條 未依協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,未繳交會費及常年會費者,超過一年即喪失會員資格。
第二十條 喪失資格者,要再恢復時,須重新入會繳交費用。入會費 500元、常年會費1500元。
第十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有關本會規程一切收費應詢問美容委員會,以其答申,經理事會決定之。
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悉協會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之修改需經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,修改時亦同。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經台灣區寵物美容協會 年 月 日第一屆理事會通過,並報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寵美協字第 號函,准予備查。 |